段某伙同周某、黄某、巫某(均已判刑)等人,借住恒丰大厦某室,共谋用伪造的出资凭证为一些需注册登记成立公司但无注册资金的人员和单位办理虚假验资。
具体做法是:段某及其同伙在各私营经济城收集需要注册登记成立公司但无注册资金的材料,将伪造的资金单据复印件和上述材料送到上海兴中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虚假验资。
段某伙同他人利用伪造的银行本票复印件为多家公司进行虚假注册,金额达6000余万元,利用伪造的银行现金交款单和银行现金解款单为多家公司进行虚假注册,金额达800余万元。
段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律师
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黄某、巫某、严某、吕某、吴某、季某、许某、李某等多人证言笔录;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虚假的本票和申请书;虚假验资单位的材料和相应的资金单据复印件;法院刑事判决书;公安工作情况等证据。
段某为牟利,伙同他人为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提供虚假出资证明,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段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其又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免除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段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免予刑事处罚。(2008)闸刑初字第2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