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Z伙同张B以代办验资业务为名,通过刘B伪造现金解款单、银行查询函等方法,先后使财富中心置业公司等557家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金总额达13.8亿元。
张B伙同刘B采用上述同样的方式,先后使上海裕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23家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金总额达2,000万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三名,宣读了证人证言,出示了上海禅信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企业登记事项、验资报告、鉴定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三名的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刘B及其辩护人对上述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要求对其从轻处罚;陈Z辩称,其公司从事验资中介服务,但并不知道刘B提供的系伪造的银行现金解款单,对指控其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没有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陈Z系职务行为,应认定单位犯罪,且其有自首情节,要求对其从轻处罚;张B对指控其参与第一节犯罪事实持有异议,认为其接替公司业务员徐晓露传送相关验资材料,并不明知系虚假验资,对指控其第二节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张B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有禅信公司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企业登记事项,验资报告,伪造的银行解款单及查询函,鉴定结论,证人徐晓露、王海华、金康、王兴等人的证言等证据。
企业发展公司、刘B、张B,为无注册资金的公司代办虚假验资业务和资金证明,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律师
陈Z作为上海禅信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刘B在与上海禅信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犯罪中,系单位犯罪共犯,在与张B虚报注册资本犯罪中,系个人犯罪,故应按数罪并罚的原则予以处罚。
企业发展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国内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其所从事的虚假验资业务系以单位名义进行,且利益也归属于单位,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系为犯罪而成立,故应以单位犯罪论处,陈Z的辩护人的相关意见,可予采纳。
张B在企业发展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犯罪中,仅是按公司安排传送相关材料,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明知其公司在为申请登记的公司从事虚假验资业务,故公诉机关指控其此节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其辩护人的相关意见可予采纳。
张B的辩护人提出,张B伙同刘B为申请登记的公司从事虚假验资、出具虚假资金证明的行为亦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
张B、陈Z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虚报注册资本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刘B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严肃国家法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刘B犯(单位)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陈Z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静刑初字第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