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由他垫资100万元,成立物流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在经营过程中,物流公司与国际物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因经营不善造成倚天公司经济损失44万余元,并无力归还。
张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查某所作的证言,银行明细账单及相关凭证,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律师
张某违反法律规定,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出资罪,应予处罚。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
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张某犯虚假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014)宝刑初字第3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