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在没有资金的情况下,为注册设立永旭公司以及为达到向银行申请贷款所需的注册资本额,其通过经济城垫资验资等方法进行出资及增加注册资本额,在获得工商核准登记后即将相应资金从公司账户抽逃,总计抽逃出资2000万元。
董某在注册设立永旭公司过程中,分别以自己及挂名股东文某的名义将注册资本50万元缴入永旭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嘉定支行的验资帐户。同日上海同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经工商管理机关核准,永旭公司取得开业登记,上述帐户内50万余元被转出。
董某在永旭公司增资过程中,分别以自己及挂名股东文某的名义将950万元缴入永旭公司在嘉定区徐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验资帐户。同日上海同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同月11日经工商管理机关核准,永旭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万元。当日,上述帐户内950万余元被转出。
董某在永旭公司再次增资过程中,以自己名义将1000万元缴入永旭公司在深圳发展银行嘉定支行的验资帐户。上海同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经工商管理机关核准,永旭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2000万元。上述帐户内1000万余元被转出。律师
之后,董某在永旭公司经营过程中,因资金不足产生巨额债务无法清偿逃匿。相关债权人向提起民事诉讼后,判决永旭公司应支付给上海银行等权利人总计1900万余元。永旭公司位于嘉定区徐行镇徐行村40-4宗的房地产被依法拍卖,得款1100万元用于清偿永旭公司的债务。
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董某有抽逃出资的重大犯罪嫌疑,将董某上网追逃。公安民警在溧阳市天目湖国际饭店抓获董某。
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文某的证言,公安局嘉定分局制作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抓获经过,永旭公司工商登记资料、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出具的对永旭公司的情况说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有关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拍卖材料及董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
董某作为公司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及增资后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抽逃出资罪。董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因董某不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辩护人关于对董某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董某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四十五万元。(2011)嘉刑初字第5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