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与刘R、王S(均已被判刑)经事先预谋,由刘R向邓某支付10万元取得虚假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等证明文件,在实际未交付货币、实物的情况下,虚假出资500万元注册成立上海群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其中刘R虚假出资350万元,王S虚假出资150万元。
后刘R、王S以该公司的名义租赁吕巷镇蔷薇村土地521亩,在未办理相关必要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蔬菜大棚工程发包给工程队施工。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经审计,上述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250余万元。
另查明,邓某至公安局金山分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行为。律师
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R、王S、金汉樟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证人郑依军的证言,金山区吕巷镇人民政府提供的《群青公司农业大棚在建工程初步审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
邓某伙同他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虚假出资、违法经营,给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250余万元,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出资罪。
邓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邓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有悔罪表现,对其可宣告缓刑。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邓某犯虚假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010)金刑初字第2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