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某、刘某先后到汽车销售公司工作,分别担任总经理、销售经理。由于汽车销售公司经营亏损,原投资方之一实业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汽车销售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某与昌某、刘某商议,决定将原公司股东张某25%股权以250万元转让给吕某,原公司股东管某的24%股权以240万转让给刘某,由昌某担任汽车销售公司法定代表人,并由昌某、刘某等人经营。
之后昌某、刘某并未实际出资,通过公司财务同时办理现金缴款、现金取款的方式,取得了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490万元的资金入帐凭证,由此办理了工商部门的股权变更登记。
原股东云某实业从汽车销售公司撤出投资490万元。之后汽车销售公司在无实有注册资金的情况下开展汽车购销业务,导致至今拖欠上海维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申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200余万元购车款及向多名公司员工20余万元的借款尚未归还。
上述事实昌某、刘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证人施某、郑某、金某、金某、归某、殷某、应某、蒋某、
蒋某、管某、张某的证词、云某汽车销售公司设立、增资、股东变更、减资等事项的工商登记资料、汽车销售公司的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帐户资金情况、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支票、现金缴款单、中国农业银行分行进账单、用款申请单、上海维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单位提供的欠款资料、收据、民事判决书、刘某的前科材料以及昌某、刘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
昌某、刘某违反公司法规定未实际交付货币,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出资罪,依法应予惩处。考虑到二名到案后交代态度好,酌情从轻处罚,并可宣告缓刑。
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昌某犯虚假出资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刘某犯虚假出资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2008)闸刑初字第9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