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在担任安徽XJL制衣有限公司仓库主管期间,利用负责管理公司服装辅料、新闻纸等物品进出仓库的职务便利,在明知供货商邓某(另处)供应的材料数量不足的情况下,仍予以签单收货入库,并收受邓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4.9万余元。
戴某接受公安机关传唤配合调查,期间主动、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案戴某的家属代为退缴涉案赃款。
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辨认笔录,证人闻某、邓某的证言,安徽XJL制衣有限公司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员工工资表,农行卡交易明细,公安局金山分局出具的侦破经过等证据。律师
戴某利用自己在公司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4.9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戴某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戴某积极退缴赃款,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戴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戴某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2014)金刑初字第10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