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在担任上海NTN精密机电有限公司第二工场事务员期间,利用采购抹布、手套等劳防用品的职务便利,陆续收受NTN公司供应商上海RS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已死亡)的贿赂共计32,000元,并在货物验收、质量检查过程中为王某提供便利。
蔡某被公安人员抓获。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宋某的证言,记账本复印件,NTN公司出具的个人履历、劳动合同、工资标准核发通知书,扣押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律师
蔡某在担任NTN公司第二工场事务员期间,非法收受RS公司负责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蔡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蔡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向退出了违法所得32,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蔡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三万二千元,予以没收。(2014)松刑初字第17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