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在担任上海ZY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供应链融资部项目经理期间,利用经办客户融资质押监管业务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上海巨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民金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另案处理)给予的贿赂款9万元、上海步潮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章某(另案处理)给予价值0.6万元的消费卡、上海宝投物资有限公司负责人林某(另案处理)给予的贿赂款0.1万元。
陈某利用职务便利,共计收受财物价值9.7万元。陈某主动向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投案。陈某退出了全部赃款。律师
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同案关系人张某、章某、林某的供述笔录,上海ZY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职务证明》、《员工信息表》,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
陈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发后,陈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又能主动退出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司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2014)虹刑初字第10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