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原系HS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地在静安区南京西路某号中信泰富大厦28楼)销售部全国医务运作优化经理。
刘某利用自己负责HS公司幼儿奶粉产品医务宣传、推广介绍等会议活动的职务便利,收受上海BL致索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另案处理)给予的贿赂款现金20万元,并许诺将本公司相关会务活动交胡某所在公司承接以谋利。
刘某在接到通知后,即携带受贿款主动返回公司并与等候的公安人员一同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其到案后对上述受贿事实基本能够如实供述。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盛某、胡某等人的证言,相关工商材料、职务证明等证据。律师
刘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有自首情节,且退缴了全部赃款,依法可予减轻处罚;又鉴于其有认罪悔罪表现,平时表现良好,故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应意见,可予采纳。
为维护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刘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4)静刑初字第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