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乙在担任ZY配送供应链融资部项目经理、ZY供应链项目经理及业务二部经理助理期间,在与相关的业务单位开展钢材动产质押监管等业务过程中,利用负责办理上述业务的职务便利,收受:
上海DQ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林甲(另案处理)给予的贿赂款2万元和价值4万元的联华OK卡、上海HR物资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某(另案处理)给予的贿赂款0.5万元和价值2.5万元的联华OK卡、上海JN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章甲、叶某(另案处理)给予的贿赂款1.9万元、上海GF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另案处理)给予的价值1万元的家得利超市购物卡、上海BY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郑某(另案处理)给予的价值0.5万元的联华OK卡、上海BC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章乙(另案处理)给予的贿赂款0.5万元、上海BT有限公司负责人林乙(另案处理)给予的价值0.5万元的联华OK卡。律师
李乙利用职务便利,共计收受财物价值13.4万元。李乙主动向虹口区检察院投案并退出了上述全部赃款。李乙又主动向预缴了部分没收财产刑的款项。
李乙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同案关系人林甲、陈某、章甲、叶某、刘某、郑某、章乙、林乙的供述笔录,ZY物流配送有限公司、ZY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职务证明》、《员工信息表》及相关的业务资料,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
李乙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发后,李乙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又能主动退出全部赃款并预缴部分没收财产刑的款项,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司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李乙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2014)虹刑初字第10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