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担任中信银行上海四平路支行客户经理期间,在开展“厂商银”业务过程中,利用负责为客户发放贷款过程中进行贷前审查和报批、贷款的发放以及贷后跟踪检查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上海宝投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林某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110,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蔡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上海宝投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宝奥钢铁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林某给予的好处费70,000元及价值30,000元的消费卡。收受上海常洪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施某给予的好处费价值10,000元的消费卡。
蔡某主动至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并退缴了全部赃款。律师
蔡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中信银行上海分行提供的《蔡某职务证明》、《劳动合同》、《干部履历表》、《股东情况》、上海宝投实业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贷款合同等书证,行贿人林某、施某的供述,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
蔡某作为国有控股银行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蔡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缴了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可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为维护公司正常的管理活动,保护公司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蔡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2014)虹刑初字第10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