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担任ZY配送供应链融资部项目经理、供应链项目经理期间,在与相关的业务单位开展钢材动产质押监管等业务过程中,利用负责办理上述业务的职务便利,收受上海钡铼锝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娄某(另案处理)给予的贿赂款15.5万元和价值1.5万元联华OK卡、收受上海鼎企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林某给予的贿赂款0.1万元和价值0.3万元联华OK卡、收受上海联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某给予的贿赂款0.1万元。
王某利用职务便利,共计收受财物价值17.5万元。王某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并退出赃款7万元。王某又主动向退出了全部剩余赃款。律师
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同案关系人娄某、林某的供述笔录及证人陈某的证言,ZY物流配送有限公司、ZY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职务证明》、《员工信息表》及相关的业务资料,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
王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发后,王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又能主动退出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司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2014)虹刑初字第10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