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丙在受宝山区杨行镇八字桥村委安排,至宝杨路某号负责该村出资的灯泡厂(已注销)厂房出租工作期间,利用向村委推荐租户的职务便利,帮助石某承租到厂房,后分两次收受石某送予的好处费共计10,000元。
张丙接纪委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张丙已退出赃款10,000元。律师
张丙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档案机读材料》,证人盛某、张甲、汪某、张乙、石某的证言,上海宝山八字桥实业公司与上海实超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上海超佳电气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及相关公司材料,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工作情况》及《扣押财物、文件清单》等证据。
张丙在受村委会安排,管理村办企业名下厂房期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张丙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丙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