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在担任协伟公司管理部采购职务期间,利用选择供应商、制作厂商比价资料的职务便利,收受松江TJ冲压厂张甲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7,000元、滨海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郭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27,500元。
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甲、郭某、高某、张乙、张丙、蒋某的证言及银行账户明细、对账单,采购订单、业务量统计图表,企业工商资料、劳动合同、离职申请单、请购单、厂商比价资料,抓获经过等证据。律师
黄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黄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但黄某的行为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其及辩护人所提对其宣告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黄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在案赃款一万七千元,予以没收。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2014)松刑初字第12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