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为手机进入销售渠道向采购贿赂46万判七个月

聂某系上锦达公司的股东及经营负责人。被告人聂某为使公司的手机产品进入上海某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NH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渠道,分别给付某公司手机部产品采购销售经理徐某,采购人员刘某、刘庆海、张某、苏某、平某(担任NH公司手机通讯部商品主管)、胡某35,096元、61,198元、113,851元、51,181元、19,876元、73,441元、11,550元,共计466,193元。

被告人聂某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有某公司、NH公司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劳动合同》、被告单位上锦达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登记审核表》、《公司章程》、股东材料、财物账册、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告人聂某的供述、证人银行卡对账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某公司与上锦达公司的《商品购销合同》、《授权书》、NH公司与上锦达公司的《供应商合同》、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律师

上锦达公司通过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聂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非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依法均应予处罚。

被告单位上锦达公司和被告人聂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司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深圳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罚金十万元。聂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宝刑初字第1683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