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挂靠HY(上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从事个体货运代理业务,至案发,吴某作为上海JH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从事货运代理业务。在上述期间,吴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在货运业务中向梁J、崔Y、蔡T行贿共计25万元。分述如下:
吴某向中国货运航空有限公司货运部虹桥货站国际部经理梁J行贿共计10万元。吴某向中国货运航空有限公司货运部崔Y行贿5万元。吴某向先后在中国货运航空有限公司、东方航空物流有限公司担任特货销售员的蔡T行贿共计10万元。律师
吴某在被追诉前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吴某无异议,并有证人梁J、崔Y、蔡T等人证言,相关企业工商登记资料,航空货物运输销售代理协议及相关财务凭证,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案发情况等证据。
吴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吴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依法可减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
为维护公司正常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吴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2014)长刑初字第9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