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某在负责某海景公寓装潢工程项目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送给某地产(上海)有限公司有关工作人员共计318,000元。分述如下:
朱某先后多次送给某地产(上海)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总监兼上海某海景壹号项目副总经理王某(已判决)现金共计230,000元。
朱某先后多次送给某地产(上海)有限公司成本管理部副总监张某(已判决)现金共计58,000元。
朱某先后两次送给某地产(上海)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上海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李某(已判决)现金共计30,000元。
被告人朱某在侦查机关立案前主动交代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律师
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王某、张某、李某的供述、相关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党风廉政建设含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书、投标工作制度、相关商业合同、工程结算审批表、上海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简介、户籍资料、案发经过等。
被告人朱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被告人朱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依法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要求对被告人朱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3)浦刑初字第31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