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给予开发商的管理人员贿赂以获得装潢项目

被告人朱某在负责某海景公寓装潢工程项目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送给某地产(上海)有限公司有关工作人员共计318,000元。分述如下:

朱某先后多次送给某地产(上海)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总监兼上海某海景壹号项目副总经理王某(已判决)现金共计230,000元。

朱某先后多次送给某地产(上海)有限公司成本管理部副总监张某(已判决)现金共计58,000元。

朱某先后两次送给某地产(上海)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上海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李某(已判决)现金共计30,000元。

被告人朱某在侦查机关立案前主动交代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律师

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王某、张某、李某的供述、相关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党风廉政建设含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书、投标工作制度、相关商业合同、工程结算审批表、上海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简介、户籍资料、案发经过等。

被告人朱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被告人朱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依法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要求对被告人朱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3)浦刑初字第3187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