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已被判刑)违反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规定使用单位内部ETV(客票有效期变更)指令,通过将机票有效期限提前或滞后的方式帮助被告人陈某以低价销售机票盈利,并按照1张国际机票100元和1张国内机票50元的价格从陈某处收受钱款,共计15万余元。
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黄某等人证言;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客运营销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客票明细;银行卡帐户历史明细;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出具的到案情况等证据。律师
陈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非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陈某系初犯,到案后交代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并预交罚金,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
为维护公司正常管理秩序,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13)长刑初字第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