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单位上海某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为某(广州)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制作专柜产品的业务往来过程中,通过被告人朱某给予某(广州)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市场部部长林某(已判刑)财物,合计2,906,382元。
被告人朱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朱某、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关系人林某的供述笔录、刑事判决书,证人朱某、祁某的证言笔录,广东大同司法会计鉴定所报告书、账册、统计表、进账明细,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朱某到案后的供述笔录等证据。律师
被告单位上海某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巨大,朱某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被告单位上海某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朱某犯罪后能自首,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单位上海某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朱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均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朱某犯罪较轻,依法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维护公司、企业正常的活动和信誉,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上海某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罚金五十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缴纳)。被告人朱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2012)浦刑初字第52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