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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理送好处办贷款判拘役五个月

被告人常某化名“刘某衡”在虹口虹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王某办理申请贷款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与虹叶公司业务经理孙某(另处)约定,由孙某受理王某申请贷款业务并在贷款获批之后给予孙某3万元好处费。虹叶公司对王某发放贷款后,被告人常某按约定给予孙某3万元。

被告人常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中并无异议,并有证人谭某、陈某、唐某、王某的证言,同案关系人孙某的供述笔录,虹叶公司提供的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证、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虹口区成立该公司的批复,被告人孙某与虹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虹叶公司员工管理制度、客户经理岗位职责、借款合同,虹叶公司关于王某100万元借款的贷款调查报告,借款凭证、贷记凭证,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常某系初犯,案发后能坦白罪行,提请对常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常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常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为维护公司正常管理活动,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常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拘役五个月。(2011)虹刑初字第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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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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