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单位上海捷捷置业有限公司在缺乏房地产开发资质及资金的情况下,将捷捷公司部分股权无偿给予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上海诺德生物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兰先德、昂立公司副总裁兼诺德公司总经理范小兵,从而获得昂立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房地产开发资质和资金,开发蕴川路东侧、杨鑫北路北侧地块。
捷捷公司以股份分红等名义,先后给予兰先德、范小兵贿赂款共计1,571万元。
被告单位捷捷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朱敏(已判刑)主动投案。律师
被告单位捷捷公司及其辩护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捷捷公司、昂立公司、诺德公司的工商资料、证人许晓鸣、王雷萍、陈鸣刚、余静茹等人的证言、兰先德、范小兵、朱敏的供述等证据。
被告单位捷捷公司为牟取利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捷捷公司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
鉴于被告单位捷捷公司有自首情节,有认罪悔罪表现,公诉人和辩护人要求对被告单位捷捷公司从轻处罚的公诉和辩护意见,符合法律对自首处罚的规定,予以采纳。
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修正前《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上海捷捷置业有限公司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罚金五百万元。(2011)静刑初字第1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