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L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在孙某担任金山烟糖公司基建干事,负责公司的安保、基建管理工作期间,多次承接该公司的电器设备安装工程。
孙某欲购买朱泾镇鸿越华庭34号某室的房屋,在购房过程中,被告人陈某作为金L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向其表示感谢,由金L公司为其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共计403,324元。陈某又以支付投资款分红的方式向孙明山行贿15,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在被检察机关因其他线索调查时,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行为。金L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吊销营业执照。
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金山烟糖公司的企业法人执照、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章程、相关的批复,金山烟糖公司提供的《关于孙明山工作经历的情况介绍》,证人孙某的证言,由被告人孙某提供的房产证,金山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的房屋交接书。律师
上海鸿越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有关记账凭证、进账单、购房情况说明,金山烟糖公司提供的金L公司承接的相关基建项目合同和审计报告、《岗位工作说明书》,金山区工商局提供的金L公司工商资料,检察机关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协助调查通知书、传唤通知书、案发经过等证据所。
金L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金山烟糖公司工作人员孙明山行贿,共计418,324元,被告人陈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陈某因其他线索被检察机关询问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对其可免除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2010)金刑初字第6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