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单位锐豪公司在与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进行场馆空调维护包养等业务活动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人王JH先后送给原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设施部经理庄Y好处费共计现金二十六万二千元;送给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设施部经理林B好处费共计现金三十四万四千元。
被告人王JH主动向浦东新区检察院反贪局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有证人庄Y、林B的证言,被告单位锐豪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告人王JH的职务证明,相关业务凭证、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确认。律师
被告单位上海锐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人员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王JH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被告单位锐豪公司与被告人王JH在侦查机关立案后、采取强制措施之前能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确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良好,可依法适用缓刑,辩护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上海锐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王JH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一千元。(2009)浦刑初字第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