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全国土特产食品集团JT酱菜调味品厂由被告人张某独资经营,其在经营期间有偿使用上海全国土特产食品(集团)公司的企业名称冠名权和注册商标使用权。
被告人张某为在今后的业务中得到“全土公司”商场负责人陈Z(另案处理)更多的帮助,以“顾问费”的名义给予陈Z贿赂款150,000元(支票),供陈购买个人房产。
被告人张某在“JT酱菜厂”与“全土公司”的合作续约过程中,串通陈Z以该厂效益差、经营困难为由,将企业名称冠名费和注册商标权使用费由每年12万元减少为每年4万元。
被告人张某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过程中,主动交代了上述行贿作案事实。
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JT酱菜厂”营业执照、工商档案材料、转制工商资料;“全土公司”及其下属商场营业执照;被告人张某给予陈Z的支票、支票存根及相关财务记帐凭证、帐面记录、平帐发票;陈Z用相关支票支付购房款的进帐单、收据、房产公司财务记帐凭证;“JT酱菜厂”经营利润财务记录;“全土公司”收到“JT酱菜厂”支付的企业名称冠名费与商标使用费明细、相关协议文本;检察机关的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律师
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请求对被告人张某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张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故可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现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2008)卢刑初字第3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