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单位X公司、XX公司在与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简称新博公司)进行礼品、家具购销的业务活动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X公司、XX公司的总经理白X决定,分别代表上述两家公司先后送给新博公司行政人事部经理时(已判刑)20万元、38万元,共计58万元。
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白X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时、施毅、田祥云、白X、白景来等人的证言、被告单位的营业执照、被告人白X的职务证明、相关的业务凭证、银行提款凭据、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单位X公司、XX公司及作为上述两家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被告人白X,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白X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白X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白X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单位上海X贸易有限公司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罚金七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单位上海XX建材有限公司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罚金七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白X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2008)浦刑初字第24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