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物资公司在向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采购聚丙烯原料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其经理黄某在每年春节期间,给予对方公司销售人员任某现金共计13.7万元,期间,黄某还给予任某A路A号A室50%的房产份额,折合110万余元。
黄某经电话通知后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丁某、黄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证人任某的证言,物资公司出具的职务证明及其工商登记资料,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关于设立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化工销售分公司的通知、内资分公司变更登记表,劳动合同、员工简历表、干部履历表、职务证明,销售合同、业务往来账目表,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资料及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单位某物资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黄某系被告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黄某接司法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对被告单位及均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单位及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关于对被告单位及免除处罚的意见,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及情节,不予采纳。
为维护公司正常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单位某物资有限公司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罚金二十万元。黄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2)长刑初字第8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