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金某,男,河南省鹿邑县农民。因涉嫌犯运输假币罪被逮捕,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运输假币罪,2014年4月21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金某携带假币持票进入铁路阜阳站,欲乘坐K1068次旅客列车前往威海。在进站安检处,金某拒不接受安全检查,执勤民警将其控制后,当场从其身上查获假65800元(其中面额100元498张,面额50元320张)。案发后,涉案假币已被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依法没收。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王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提取笔录、假币清点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火车票、刑事摄影件、假没收收据、户籍证明和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货币真伪鉴定书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金某明知是假而运输,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假币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的运输假币犯罪成立,予以支持。
为打击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犯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014)合铁刑初字第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