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曹某向陈某(另案处理)先后购买了50套伪造的伦敦奥运会纪念币,其中每套奥运会纪念币共有29枚(每枚面额50便士),共计1450枚,折合7277.55元。
公安机关在某号某市场将被告人曹某抓获,并缴获剩余待售的10套2012年伦敦奥运会纪念币。到案后,被告人曹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的证言、上海某专线货运单;赃物照片、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等;公安局的工作记录、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出具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中国银行外汇牌价表;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曹某到案情况的案发经过等证据所证实。
被告人曹某明知是假币而购买,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购买假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曹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当庭自愿认罪,故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2)黄浦刑初字第13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