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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入假钞加价转售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

被告人陈某与张某经事先约定交易假币,陈某遂通过被告人刘某购买假币,被告人刘某又通过被告人黄某从他人处购得面额为100元的假币500张。被告人黄某将上述假币带至某村139号,约定以9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刘某,待刘出售给下家拿到货款后与黄结账。

被告人刘某又将上述假币带至某路某路口出售给被告人陈某,同样待陈出售给下家拿到货款后与刘结账,后陈某在该路口的肯德基餐厅内准备将上述假币以1.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的过程中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陈随身携带的塑料袋中查获面额为100元的假币500张。

经中国人民银行鉴定,查获的均为假币。后民警将被告人刘某及黄某抓获。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证人张某、朱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公安局虹口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工作情况及被告人黄某、刘某、陈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出售假币罪、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购买假币罪,提请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各被告人分别予以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黄某、刘某、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提出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证实:

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与陈某在电话中谈妥,陈某以1.2万元的价格将5万元假币出售给其。同年12月29日,其按约至某路、某路口的肯德基餐厅内等候陈某时,看见陈某走到该路口附近的菜场门口,从一男子的手中拿到一个塑料袋查看后,来到肯德基餐厅与其碰头,打开塑料袋给其查看,其准备付钱给陈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律师

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其看见刘某在某路、某路附近的菜场门口,将塑料袋交给陈某。陈某拿着塑料袋独自来到肯德基餐厅与张某碰头,将从刘某手中拿过的塑料袋打开给张某看,其即上前将陈某和张某抓获,并当场从陈某的塑料袋内查获5万元假币。后在某路、某路口将刘某抓获。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公安局虹口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查获的500张面值100元的均系机制假币。

被告人黄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予以出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假币罪;被告人刘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予以出售、购买,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被告人陈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予以购买,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购买假币罪,依法均应予处罚。

鉴于被告人刘某有立功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提出对黄某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刘某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陈某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012)普刑初字第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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