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将从他人处购得的5套假冒的“2012中国壬辰(龙)年金银纪念币”以每套2,6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陈某明知系假冒,仍通过互联网将上述纪念币中的3套以3,000至3,300元不等的价格分别出售给晏某、冯某、徐某等人。
被告人陈某至临平路、飞虹路附近,欲再次向晏某出售上述纪念币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查获其随身携带的假冒纪念币1套。下午2时许,被告人黄某在西藏中路、中兴路附近,欲向陈某出售假冒纪念币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查获其随身携带的假冒纪念币2套。
案发后,经中国金币总公司鉴定:查获的5套“2012中国壬辰(龙)年金银纪念币”属伪造的贵金属纪念币,其真品的初始发售价格为每套2,200元。律师
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案发后,被告人黄某、陈某家属帮助退出部分涉案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陈某及黄的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晏某、冯某、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洪某的证言,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网页截图及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缴获赃物拍摄的照片,中国金币总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黄某、陈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予以出售、购买,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被告人黄某、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黄的辩护人关于对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有立功表现,在其主动预交了部分罚金,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的货币金融管理制度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陈某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退出的涉案款发还各受害人。缴获的假冒纪念币予以没收。(2012)虹刑初字第4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