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Z在河南省光山县,以3000元从余传运(另案处理)处购得200张百元票面假,票面价值共计20000元。之后,被告人王Z消费了部分假。
被告人王Z持徐州至巢湖的K593次火车票在上海铁路局徐州站候车时,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身上缴获百元票面假105张,计10500元,经中国人民银行徐州市中心支行鉴定,均系假。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Z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亦无证据向法庭出示,并有被告人王Z以往供述及所持火车票、另案犯余传运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中国人民银行徐州市中心支行货币真伪鉴定书、假币票样、假没收收据、被告人王Z在工商银行汇款业务凭证、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其以往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王Z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购买、运输,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购买、运输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Z所犯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Z曾因同类犯罪被处罚,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表示自愿认罪,并愿意承担购买、运输假币罪的法律责任,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Z犯购买、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1)徐铁刑初字第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