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饶某携带假币至奉城镇高桥菜场附近,被民警从其车上查获百元面值假币32张共计3200元。
被告人饶某携带假币至闵行区浦江镇三鲁公路、闸航路路口处时,被民警从其车上查获百元面值假币40张共计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假币照片、案发及抓获经过,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及假没收收据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饶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持有假币罪。被告人饶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货币管理制度,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饶某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09)长刑初字第4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