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伙同被告人刘某B、龙某经事先预谋,至浦东新区栖山路、松江区九星公路、奉贤区南桥镇等地,采用至小店购物等方式,每次使用100元面额假币共计33次,合计面额3300元。
被告人刘某、刘某B、龙某在实施作案后被警方抓获,并查获100元面额假币29张,合计面额2900元。
被告人刘某、刘某B、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刘某B、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妨、许志平、王志刚、张勤、陈乐敬的陈述、证人丁乐君的证言、辨认笔录、收缴凭证、调取证据清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鉴定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刘某、刘某B、龙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持有、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刘某、刘某B、龙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刘某B的辩护人提出要求对刘某B适用缓刑的意见,因刘某B未有适用缓刑的条件,故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一万元(此款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刘某B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一万元(此款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龙某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一万元(此款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查获的作案工具利群牌香烟盒一只予以没收。(2014)浦刑初字第2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