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明知伪造的货币持有数额三万多犯持有假币罪

被告人刘某、刘伦某、黄某、李某经预谋后,由被告人刘某与他人联系,在浙江省温州市向他人经购买共获322张百元面额的假,并商议将上述假币带到上海使用。后四人驾驶“闽CSH199”比亚迪轿车携带上述假币从温州赶往上海,在途经沈海高速(沪浙)检查站时被民警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刘伦某、黄某、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经被告人刘某、刘伦某、黄某、李某辨认的赃物照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出具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假没收收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刘某、刘伦某、黄某、李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共同持有,总面额为32,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持有假币罪。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刘伦某、黄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律师

各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伦某、黄某、李某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刘伦某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黄某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李某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2)金刑初字第471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