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高某伙同他人至浦东新区高行镇周桥村周桥队附近,持自来水管等工具无理殴打被害人韩某、郭某,分别致被害人韩某全身多发性骨折、外伤后脾破裂行手术摘除;致被害人郭某右桡骨下段骨折。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韩道华的伤势已构成重伤,被害人郭某的伤势已构成轻伤。
被告人高某在高行镇周桥村一动迁房处捡拾到总计面额为8,800元的伪造百元面额88张。后被告人高某在明知是假币的情况下,仍将上述伪造的藏于其浦东新区高行镇周桥村周桥队周家桥104号暂住处。
被告人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上述持有假币犯罪事实。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韩道华、郭某的陈述、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损伤伤残鉴定书,证人等的证言、辨认笔录,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假币收缴凭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清点记录、相关照片、案发经过及被告人高某的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高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
被告人高某到案后能如实坦白持有假币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对故意伤害犯罪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高某犯两罪,应当两罪并罚。
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主义金融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罚金一万元。(2012)浦刑初字第38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