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江南路X号二楼其暂住处藏匿伪造的,当公安人员依法上门检查时,被告人何某将伪造的用塑料袋包好从房间窗口丢下,被公安人员当场缴获。
经查,该塑料袋内装有百元面值的145张,五十元面值的91张,合计19,050元。经鉴定,上述查获的均系伪造。被告人何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作案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何某的证言;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工作记录;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何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持有假币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当庭自愿认罪,故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2)黄浦刑初字第12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