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陆某在闸北区沪太路中兴路附近向他人购买了面额共计4500元的假。次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陆某因涉嫌吸毒被民警传唤至派出所后,主动将其随身携带的上述假币交给民警。经鉴定,上述45张100元票面2005年版均系机制假币。
上述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假没收收据,赃物照片,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陆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非法持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依法应予处罚。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陆某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陆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陆某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某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1)普刑初字第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