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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内再次持有假币58张判八个月

被告人万某,2011年11月因犯持有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1年11月13日至2012年11月12日止)。

被告人万某在某路使用1张百元面值假支付车款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百元面值假1张,同日14时30分许,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位于浦东新区某路某室暂住地进行了搜查,查获百元假57张,经鉴定,上述58张均系假币。

被告人万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的证言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鉴定书、没收收据、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万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仍随身携带和存放家中,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万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依法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万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要求对万某适用缓刑的意见,因万某未有适用缓刑的条件,故辩护人所提的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某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一万元,连同江苏省江都市人民法院(2011)江刑初字第046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万某判处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一万二千元,撤销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二万二千元(此款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已缴纳部分可予扣除)。(2013)浦刑初字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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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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