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定义
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的行为。本罪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的行为。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客体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的信誉。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仍然购买或者换取,包括间接故意。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只能由特殊主体才能构成,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如果不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即使是其他公司、企业的会计员、出纳员,也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律师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没有规定构成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假币换取货币罪的数额起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笔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总面额不满4000元或者币量不足400张(枚)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应当定罪,这是构成本罪的数额起点。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定罪量刑
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同时实行两种行为的,应以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追究刑事,而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如果行为人购买的假币和利用职务以假币换取货币所使用的不是同一宗假币,则应当依法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17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