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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使用假币罪

所谓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持有或者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名是选择性罪名,即持有、使用都是独立的犯罪构成,可单独作为一个罪名,但也可以由两者共同构成一个罪名。一般的持有、使用假币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属违法行为,应对假币实施没收,对行为人给予非刑事处分;只有持有、使用假币数额较大时,才以本罪论处。只有持有、使用假币数额较大时,才以本罪论处。

侵犯的客体为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持有”是指将假币随身携带或者放在家中、亲友处保管的行为。“使用”是指假币当作真币使用,履行货币职能的行为,包括购物、存款、支付劳务费用、汇兑、清偿债务等等。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律师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

刑法第172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的规定,数额较大的起点为四千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为人明知是假币持有、使用的,数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发现误收假币后而使用的,这是一种明知为假币而使用的行为,如果数额较大,应以犯罪处理。当日对于这种情况在处罚时可以考虑从轻。

出售、购买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以拘留和罚款,犯本罪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供犯罪使用的财物一律没收;伪造的货币一律收缴,上交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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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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