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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造货币罪

变造货币罪的定义

本罪是指以真货币为基础,采用挖补、揭层、涂改、拼接等手段,改变货币的真实形态、色彩、文字、数目等,使其升值,且数额较大的行为。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走私伪造的货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国家货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等方法加工处理,使国家货币改变形态、升值的变造国家货币行为,以伪造国家货币罪论处。”

变造货币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来说就是行为人以真实货币为基础,采用挖补、揭层、涂改、拼接等方法处理,改变货币的真实形态、色彩、文字、数目等,使其升值,且数额较行为。

变造货币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金融管理制度。律师

变造货币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必须明知是货币并进行变造以增大面值或增多币量的,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是货币而进行加工的,不管其加工变成的面值或币量多大,均不构成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些人为显示自己特殊技能、绘画技巧等,对货币进行挖补、涂改、使其升值,而不是为了非法牟利,就不能构成本罪。

变造货币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变造货币罪的定罪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变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行为人变造货币数量达到数百张以上,而面额没有达到2000元的,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本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在于变造货币的数额是否较大。如果变造货币数额较小,而数量达到200张左右,行为人系初犯,或者尚未在市场上使用,一般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变造货币罪的刑事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犯变造货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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