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在某市暂住处,自行购买刀片、塑料直尺、透明胶等工具,对37张百元面值的采取剪裁、拼接、粘贴等方法,变造成48张百元面值的假币,并在某银行自动存款机上存入上述变造假币,又立即在该行自动取款机上取走真币,从中牟利。姚某在上述银行将变造的货币进行存取款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当场抓获。案发后,除4张变造的货币已上缴建设银行上海分行现金调运中心以外,另外44张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鉴定,全部为变造假币,并已全部没收。
公诉机关以涉嫌变造货币罪对姚某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的有某银行工作人员盛某的陈述笔录,公安机关拍摄的变造货币的照片、银行提供的变造货币复印件,某市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假币没收收据》等证据。律师
律师认为被告人姚某系初犯,案发后交代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但是,被告人姚某变造货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变造货币罪。
所谓变造货币,是指行为人在真币的基础上,以真币为基本的材料,通过对其剪贴、挖补、拼凑、揭层、涂改等方法加工处理,致使原有的货币改变形态、数量、面值造成原货币开值的行为。如将50元面额的经过涂改变为100元面额的,或把一张50元面额的经过揭层加工后变为两张50元额的等等,就都是变造货币的行为。变造的货币是在货币的基础上,对其所进行的加工与改造而使其增加数量、面值的行为,无论其如何加工处理,变造后的货币在某种程度上或多或少存在着原货币即被加工对象的成份,如原货币的纸张、金属防伪线、油墨、颜色、图案等。其是一种在货币存在的前提下,由少量货币变为多量的货币的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如被告人姚某犯变造货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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