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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欧盟硬币亦构成伪造货币罪

,陶某通过互联网认识自称“ken”的爱尔兰人。次年,“ken”通过互联网向陶某求购3套欧元硬币的模具,陶某通过其女友王某为其翻译。后“ken”将3枚硬币样品寄给陶某,并将费用60740.3美元汇至陶某和王某的帐户内。同年5月,陶某与黄某谈妥以1500元的价格制作3套欧元模具,后黄某与徐某又委托陈某制作上述模具,并由徐某制作18枚欧元硬币。同年,黄某通过快递公司将上述模具、3枚硬币样品和18枚欧元硬币寄给陶某。经某银行鉴定,上述18枚欧元硬币均系假币。事后,陈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公安机关将上述数人抓获,公诉机关以涉嫌伪造货币罪对上述几人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的有:被告人陶某的供述;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被告人黄某的供述;被告人徐某的供述;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证人汪俊杰的证言;证人许某的证言;证人孟某的证言;证人陈某的证言等;手机短信记录、电脑聊天记录;银行帐户存取款记录、涉外收入申报单、收汇申请书;某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某反假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复函;公安机关收缴的三套模具及三枚硬币;案发经过证实,五名被告人的到案情况、陈某具有自首情节。律师

律师认为,根据上述的证据材料,结合事实情况被告人陶某、王某、黄某、徐某、陈某明知是境外硬币而伪造模具及硬币样品,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罪是指仿造或外币的图案、形状、色彩、防伪技术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作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虽然被告人表示在硬币上加copy字样就不违法,但是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均证实,在主观上,被告人均明知系境外硬币,误认为加copy字样就不违法属于被告人的主观认识错误,不影响对其犯罪故意的认定,在客观上,相关鉴定结论已证实硬币样品系假币且模具系制造假币的基础工具。本案中,陶某系主犯,王某、黄某、徐某、陈某系从犯,但是陈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陈某系从犯,有自首情节且缴纳罚金款,法院应当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陶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十万元;告人王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五万元;被告人黄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徐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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