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类似之处,他们的相同点都是针对不特定的公众进行的,表现为吸收一定数额的资金,本质都是非法集资,主体都可以由自然人或者单位构成,主观方面都是故意,所以很相似,他们之间的不同之处是:
侵害的客体不同: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国家对金融的监管秩序。
犯罪的主观方面都是故意,是相同的,但是在犯罪目的上有所不同,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集资款项据为己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非法集资为目的,进行经营性活动,并非是要占据集资款。沈律师认为这是两者最大的不同。律师
客观方面有两点不同,在集资诈骗罪中行为人通过隐瞒事实、欺诈的方式敛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不采取诈骗手法,可能会有一些欺诈方式。
非法集资的犯罪对数额没有要求,集资诈骗要求数额达到较大。
非法集资罪可以向集资诈骗罪转化,比如地下钱庄、地下银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向个人和私营企业放贷,构成非法集资罪,但行为人事后卷款逃走的,构成集资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