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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人员推销非法寿单盈融资项目构成共犯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营业场所在杨浦区宁国路保险代理的上海某管理有限公司,于下旬聘用吴某(另案处理)担任公司总经理,杨某甲、倪某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均另案处理)。

吴某等人受聘后,未经金融主管部门允许,通过公司酒会、街面设摊、打电话、老客户介绍等方式对外公开宣传上海某管理有限公司“寿单盈”等多项理财项目,伪造杭州某集团有限公司《担保函》,许以高息回报吸引不特定公众参与投资,并通过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资金共计7020,000元,案发,“投资人”获取回报计2,062,160元。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对上海某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管理,领取高额的管理层工资;业务总监、团队经理和业务经理等人按级别从非法吸纳的投资款中提取不同等级的报酬。

被告人M于担任上海某管理有限公司一部总监,至2月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计850,000元。至案发,“投资人”获取回报计301,950元。被告人W于担任上海某管理有限公司二部总监,招揽并管理梅某、龚某以及杨丙销售团队,至2月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计800,000元。至案发,“投资人”获取回报计233,770元。被告人P于1月担任上海某管理有限公司一部团队经理,至2月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计400,000元。被告人L甲于担任上海某管理有限公司二部总监,管理马某乙销售团队并自行经手具体业务,至2月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计250,000元。被告人M、W、P、L甲接民警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L甲退出2,000元,退赔“投资人”沈某乙25,000元。律师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M、W、P、L甲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M、W、P、L甲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L甲案发后退赔“投资人”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M、W、P、L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销售理财项目的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还本并给付回报,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资金,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M、W、P、L甲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M、W、P、L甲自首并自愿认罪,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M、W、P、L甲的犯罪事实、情节、退赔等具体情况均在量刑中综合考虑。

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M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三万元;被告人W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三万元;被告人P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二万元;被告人L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二万元;(2015)杨刑初字第1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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