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与沈某(另案处理)成立上海蔚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并通过代办公司向上海凝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900万元用于验资。验资完成后,被告人王某即将上述款项归还。
被告人王某无异议,有蔚某公司档案机读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出资信息表、公司章程修正案、上海宏创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中国银行交易凭证、蔚某公司记账凭证等证据。
被告人王某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公司成立后次年,被告人王某以公司名义先后与丁某、刘某、胡某等124人签订会员服务协议,以缴纳会员费的方式签订2-3年不等的协议,并约定投资人可以会员价入住指定度假基地客房,若投资人不实际入住,可获得相应补偿。根据协议载明的补偿公式,协议到期后,蔚某公司除返还全部投资款外,还支付投资人一般8%-12%不等的年利息。2012年2月至案发,被告人王某采用上述方法收取丁某、刘某、胡某等人本金共计6,291,800元(629.18万)。
被告人郝某自某月至案发,先后担任公司销售经理及销售总监,负责所在团队的管理并获取提成,其团队采用上述方法吸收资金共计1,975,000元(197.5万)。
被告人陈某在某期间内担任蔚某公司业务员,至案发,先后担任销售主管及销售经理,在此期间,陈某个人采用上述方法非法吸收资金共计696,600元,其团队吸收资金共计1,112,400元(111.2万)。律师
上述向公众收取的投资款均由财务人员汇入被告人王某个人账户,王某将上述部分款项汇入其母亲个人账户,部分款项汇入公司账户。公司曾考察苏、浙、皖等地多个旅游地产投资项目,但最终均未达成合作协议。经审计,被告人王某将收取的投资款部分用于蔚某公司日常经营,共计3,614,497.43元(361万),其本人及母亲的个人账户及蔚某公司账户余额共计2,696,306.17元(269.6万)。
以上事实有丁某、刘某、胡某等124名投资人的陈述笔录、相应投资人提供的会员服务协议、收据,公司提供的会员名单、收据、特别理财方案宣传资料,证人晁某、陆某、许某、汪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提供的公司与黄山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区分公司、安徽民航机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就旅游项目进行商谈的往来电子邮件等书证,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发经过》、《查封冻结账户金额汇总》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王某、郝某、陈某结伙,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王某犯数罪,应予并罚。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郝某、陈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被告人郝某、陈某系自首,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表示愿意退出全部款项用于赔偿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综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均可适用缓刑。
为维护公司管理秩序及金融秩序,保护公民私人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被告人郝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查扣在案的款项发还被害人。(2013)虹刑初字第117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