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龚G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9年12月至2013年8月,龚G以高息回报吸引社会公众投资,与13名投资者签订相关借款协议,承诺到期归还本金及支付3%-6%的月息回报。
经审计,龚G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2,600余万元,截至案发,还本付息已结清有3人,支付利息1,000余万元,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1,600余万元。
2013年9月2日,龚G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甲、林某、王甲、唐某、陈甲、李某、黄乙、丁某、沈甲、沈乙、屠某、陈乙、王乙等人的证言、借款协议、银行对账单、资金收付单据以及上海复兴明方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龚G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龚G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龚G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龚G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退缴一千六百零三万三千零二十五元,发还黄甲六百一十一万六千六百五十九元、林某三百三十二万七千五百元、王甲一百七十五万六千零五十元、唐某八十二万六千元、陈甲四十三万八千五百元、李某六万元、黄乙二十一万九千一百六十六元、丁某七万元、沈甲三百零五万二千七百元、沈乙十六万六千四百五十元。(2014)静刑初字第4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