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4年3月起,朱乙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在上海浦西洲际大酒店内召开推介会、电话介绍以及发送宣传资料等方式,宣传“法国国民互助信贷银行”日息高达10%的理财产品,并以出售或转让电子币的形式吸收齐某、徐某、吴某、陈甲、李乙等社会公众资金。
2014年3月12日至同年4月9日,朱乙以上述手法吸收公众资金近500万元,并将其中大部分转账给其上家陈丙(另案处理),其余作为收益套现直接支付给吴某、陈甲等人。
2014年6月26日,朱乙在其暂住地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律师
上述事实,朱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上海浦西洲际大酒店提供访客登记情况页面截图,证人齐某、李甲、吴某、王甲、陈甲、徐某、朱甲、李乙、赵某、陈乙、王乙、陈丙等人的证言笔录、提供的报案材料、宣传单、转账凭证等,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局闸北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调取的朱乙工商银行帐户明细帐单、经朱乙签字确认的支付陈丙钱款的汇总表,朱乙的供述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
朱乙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朱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采纳辩护人据此提出对朱乙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为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朱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发还各集资参与人。(2014)闸刑初字第13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