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G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被告单位船舶配件公司,并实际控制该公司。被告单位船舶配件公司及其实际经营人被告人G以扩大公司经营需要资金为由,采用向他人允诺12%-15%高额年息的手法,分别向马某、袁某、刘某等共15名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共计472万余元用于公司经营、偿还他人借贷本息等。至案发,造成15名投资者损失共计394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船舶配件公司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被告人G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应当以(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单位船舶配件公司及被告人G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单位船舶配件公司、被告人G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提出辩解。辩护人张徐贇提出被告人G到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范围仅仅局限在村里,社会危害性较小,借款全部用于船舶配件公司的经营,主观上愿意还款,犯罪恶意相对较轻,系初犯、偶犯,有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律师
被告单位船舶配件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94万余元,情节严重;被告人G作为被告单位船舶配件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单位船舶配件公司、被告人G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G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对被告人G不宜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上海船舶配件船舶配件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一百万元。被告人G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五万元。(2015)浦刑初字第2208号